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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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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居住小区或者组团建设内容,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比例计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百二十平方米执行;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应当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得任意调整。
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为专有部分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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