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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的条件是: 1,无子女 (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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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收养医院的孤儿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找到街道或村委会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孤儿,需要落实户口登记,这样拿着此证明到派出所进行户口登记,就能上了。弃婴的户口所在地即为该地派出所,户口地址即为履行收养的儿童福利院。
(一)孤儿院收养儿童应提交的证明书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明2、收养人所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发行的本人婚姻状况、儿童和抚养教育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行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书。另外,收养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婴儿)的,必须提交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者的生育状况证明书。(二)孤儿院收养儿童的程序收养人符合孤儿院收养儿童的条件。准备相关证明书后,可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子女。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第二天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进行收养登记,发行收养证明书,收养关系自登记日起成立,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登记,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找不到出生父母抛弃婴儿的孩子。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发表寻找生父母的公告后60日,放弃婴儿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没有接受的,被视为找不到生父母的放弃婴儿。公告期内不算在注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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