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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暖的建筑,如果住户不居住,办理空置房,或居住后不使用供暖设施,等情况,仍要收取部分取暖费(基础供热费)。主要原因是:1、热量只从温度高...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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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 基本热价: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北京市供热收费标准居民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费24元。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规定:一、办理供暖费报销所需材料1、集中供暖方式:(1)本人所购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2)供暖明细单(由收费单位提供);(3)发票原件(4)首次报销的,还需提供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A4纸复印件,及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暖合同或协议原件。2、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2)首次报销的,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1、承租房,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并与用户签订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区的显著位置公示实行供热计量信息及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实行供热计量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方式收取费用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标准交纳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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