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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需...
二审法院的立案审查不同于一审。当事人起诉后,一审法院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上诉后,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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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二审裁定书送达原、被告的时间为生效时间。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 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在该批复中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 第一审判决自 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该批复是针对“不预交上诉费”或“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两种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时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的确定所作的解释,虽未列举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情形,但不能以此排除该种情形。因此,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应自二审裁定书确定之日起生效。
根据2013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撤回的只是上诉而不是起诉,意味着撤诉上诉后一审判决裁定就生效了。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前,请求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而所谓撤回起诉,则只是对一审而言的,且只能在一审裁判作出前提出。因此,撤回上诉即视为没有上诉,此时如果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期未满,则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如果一审裁判已经过了上诉期的,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生效。
反诉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一种反请求,目的是抵销、动摇或吞并原告的请求,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二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三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四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虽和本诉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它提出以后,也具有独立性,可以脱离本诉而存在。它一般和本诉合并审理,但如果原告撤回起诉,反诉可继续审理。原告如不到庭,法院可以就反诉缺席判决。对于被告进行反诉的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起诉的做法。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反诉被受理以后,原告被告交换了诉讼地位,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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