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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标准:缴费时间不足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75%发放;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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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国家会适时调整,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激发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小于3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445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大于等于35岁,或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5年的、小于4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0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的、大于等于45岁,或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5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4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关于领取条件。《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失业保险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该细则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应征服兵役;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上述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来自劳动法,劳动法频道内容丰富,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劳动法首页。
领取失业保险费有以下要求。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已经一年了。二、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中止劳动合同在内的使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使用者被解雇,被解雇,被解雇的使用者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劳动者通知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使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三、办理失业登记,有就业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者可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向受理公司失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机构申请失业保险费。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是: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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