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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依据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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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退休“有退休工资,其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时,必须减去相应的退休和养老金。失去劳动力但有少量养老金和养老金收入的成年近亲也可以主张被抚养者的生活费,计算时应该相应减少收入。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扣减相应退休或养老金。丧失劳动能力但有少量退休金或养老金收入的成年近亲属亦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时,应将该收入予以相应扣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规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部分。同时,如被扶养人尚有一定收入的,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亦应将该收入予以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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