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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明确赋予第三人的一项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行使必须满足适格的当事人的条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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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如下: 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1、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人权益屡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犯其民事权益的相关裁判或调解书的权利,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 2、相对于域外立法而言,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仅为一款,过于单一的立法设计无疑增加了制度适用的难度,相关程序规则的粗糙以及多种救济程序并存的混乱局面决定了现有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完善空间
撤销权之诉善意第三人注意事项: 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 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 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 5、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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