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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1)丧失父母的孤儿; (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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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3、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5、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6、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等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在公积金中心连续6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首付款; (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七)仅限于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 (八)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学名; (2)因父母离异更名; (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 (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同意。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成都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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