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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1、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2、公司合并; 3、奖励股份给职工; 4、股东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收购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公司一般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存在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情形的除外。
根据《》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其他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给员工激励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当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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