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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
在实践中应注意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单独规定了重罚。教唆犯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而是根据教唆犯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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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领过结婚证的人与婚外第三人又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的行为;二是事实上重婚。
实务中判断中性方法是否属于犯罪方法,需要考察当时行为人为什么会传授该方法,出于什么目的,被传授人是基于何种原因向行为人学习的,行为人与被传授人言行的倾向性。通过社会一般观念作出判断,如果认为该“中性方法”实则用于犯罪,那么应当被定义为“犯罪方法”;如果查实不了用于犯罪,或者查实了不是用于犯罪的,那么不应当认为是犯罪方法,从而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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