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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的程序: 1、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2、成立清算组并完成清算; 3、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
1、成立清算组。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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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如果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本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解散公司也是股东退出拿回投资的方式之一。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 一是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
我国《》第183条关于解散的规定。因两股东之间矛盾冲突严重,早庭审中,双方对解散公司均无异议。以往针对这种情况,通常以判决方式处理,或者判决公司解散或者驳回解散请求。但在本案中,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利用两次开庭机会,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和注销问题上形成共识。主审法官认为,判令公司解散并非妥善处理公司内部矛盾的捷径,即便判令公司解散,积怨已久的在公司清算和注销问题上仍然会产生新的纠纷。为了尽快完成公司清算和注销手续,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出于保障公司员工福利的考虑,依当事人的请求就公司清算和注销问题开展调解。经过几个回合的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在顿邦公司清算人选定、清算和注销时间安排、清算费用分担和清算中的违约责任等数项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表示这种调判结合的方式直接减少公司清算和注销的成本与时间,促使股东从严重的争吵回到合作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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