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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考虑离婚并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男方拒绝配合,该怎么办?

2024-11-2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女方在提出离婚并想要孩子时,可以与对方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达成目的,避免家庭矛盾升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 在协商过程中,女方应首先考虑孩子的年龄。根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而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中,如果是哺乳期内,会随母亲生活,除非母方有以下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 4.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则需要评估哪一方抚养孩子的条件更好。女方如果想拥有孩子,则应提供自己具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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