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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怎么认定

2021-04-12
(一)对于违章建筑的价值,应根据使用情况来认定,对确认的价值原则上进行均分。本院以前通行的做法是判决违章建筑建材的归属,由一方对另一方按建材价值作出补偿。违章建筑对于当事人而言,真正的价值在于占有、使用和收益,虽为违章建筑,在拆除之前,其使用价值是现实的。如只以建材价值来进行处理,对于今后不实际使用一方是不公平的。由于违建无合法权属证明,使用状态的不确定,对此种建筑的价值认定是个难题。可以考虑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对婚姻案件中违章建筑使用状态的确定并不属对其建筑性质的合法确认。  违章建筑产生收益的,对于既得利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对于预期可得利益,因与违建的使用状况有关,应结合实际使用人将获得的收益,在家庭财产体系中,进行利益平衡。 (二)婚前双方按比例出资支付部分房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银行贷款的,此种房屋,应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作为认定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的依据。如果是婚后取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为妥。因为按比例出资购买并不能得出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的结果,何况婚后双方还以共同财产支付银行贷款。对于双方出资以及购得房屋的意思表示,如没有证据约定是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就应视为是共同共有。我国目前婚姻法仍然是以财产共同所有为基本原则。只是在分割时可以对财产来源进行一定的考虑。 (三)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办理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如登记于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因为双方以结婚后的共同使用为目的购房,并且登记于双方名下,应该是将婚后共同还贷的因素也考虑在内的,登记于两人名下的行为,即应视为出资一方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结合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事实,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但在财产分割时要结合房屋来源公平处分。  产权如婚前登记在一人名下,应认定为出资人个人财产。出资人婚前出资购房及贷款,即在婚前由其一人全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并已进行所有权登记,则该房应认定为出资人个人财产,债务也是购房人的个人债务。鉴于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即共同财产转化为个人利益,并且这种债务相对于目前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是较为大宗的,为公平起见,在离婚时,应对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以个人财产依照国家福利政策购买的,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原则上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形态仍应视为个人财产,但国家福利政策有特殊性,一对夫妻只能参加一次房改,购买一次房屋,即使补差,也是按一人所应享受的福利为准。应理解为福利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一方享有了,另一方即丧失了享有福利分房的机会。因此婚后根据房改政策购得的房屋,所有权应是双方共同享有。因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财产分割时,可对其予以适当照顾,以求得平衡。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房屋承租权系其婚前取得,应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权益。离婚时如尚未购得该房所有权,房屋承租权作为该房婚前财产,应由其继续享有。但应考虑共同使用的时间长短,酌情予以补偿。 (六)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到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对出资额或者转让价格协商一致的,仍应按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两种情形处理。  对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之所以引起关注,原因主要在于与公司法的衔接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股东之间需要一定的信赖关系,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据此一旦某一股东欲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要么由该股东以外的人购买,要么由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将出资在配偶之间分配,即股东之一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配偶,与其将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并无任何质的差别,因此与公司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完全可以遵照执行。  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如此规定意在保护其他股东的权益,但实际配偶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对其他股东并无影响,有所影响的只是作为离婚方当事人的股东。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并不以股东一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根据婚姻法,婚后一方出资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权益,在此问题上亦是法律适用一致。  直接在双方当事人间分配出资也便于操作,也可避免对于公司净资产进行鉴定难以操作的问题。  基于大致相同的理由,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到一方在合伙出资的,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对转让价格协商一致的,应按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两种情形处理。  虽然在法律上是有法可循,但分割股权涉及与公司法及合伙法的衔接,涉及案外人的权益,并对案件审理周期带来相当的影响,故倾向于在离婚诉讼外,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另案再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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