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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形式有: (一)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的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等明确的方式做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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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诺。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作出承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悬赏广告。
对一项要约作出许诺即可使合同建立,因而许诺以何种办法作出是很重要的工作。一般说来,法令并不对许诺有必要采纳的办法作规则,而只是一般规则许诺应当以明示或许默示的办法作出。 所谓明示的办法,一般依告诉,能够口头或许书面表明许诺。一般说来,假如法令或要约中没有规则有必要以书面办法表明许诺,当事人就能够口头办法表明许诺。所谓默示的办法,一般依照买卖的习气或许当事人之间的约好,要约人虽然没有经过书面或许口头办法清晰表达其意思,可是经过施行必定的行为和其他办法作出了许诺。如甲写信向乙告贷,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所告贷如数寄来。 沉默是不作任何表明,即不可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明的一种办法,面沉默与不可为是没有任何表明,所以不构成许诺。可是,假如当事人约好或许依照当事人之间和习气做法,许诺以沉默与不可为来表明,则沉默与不可为又成为一种表达许诺的办法。可是,假如没有事前的约好,也没有习气做法,而只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假如不答复就视为许诺是不可的。 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许诺需要用特定办法的,许诺人作出许诺时,有必要符合要约人规则的许诺办法。即使是这种要求的办法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需不为法令所制止或许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有必要恪守。例如,要约人限制许诺应以电报答复,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答复,不生许诺的效能。但假如要约人只是是期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用必定用电报答复。 假如某些买卖习气上对许诺的办法有限制的,则一般恪守买卖习气的要求,但假如要约人清晰对立或许规则特定办法的,受要约人应与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依照要约人要求的办法作出许诺。
1.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根据这一规定,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承诺无效。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该迟到承诺,就需要对承诺人发出通知,告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就归于无效。二是承诺有效。 3.如果要约人没有发出或者及时发出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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