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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
一般来说,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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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就拿多少。
作为债务人这一方,难免在经营过程中,资金链出现状况,无法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解决办法:第一步:主动与协商,延长借款期限,或者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第二步:如果确实资金无法抵债,还可以通过实物抵押等方式,偿还借款本息。也可以通过提供保证人,提高自身信誉;第三步:可以通过债务转让的方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新的受让人。该方法的前提是,有对他人享有债权。在此,我也建议应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双方尽早达成协商,避免在被动的催收的过程中,平添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应当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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