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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人以出质财产的价值承担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
质押人以出质财产的价值承担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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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担保不是连带责任,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将其质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人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质押人应当承担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优先向质押人支付拍卖或者出售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质押人以出质财产的价值承担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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