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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幼儿园建设、装修完成后,应提供属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家长公示。新设立的幼儿园在招生前应当向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
(对违反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规定的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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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配置)区(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改建成公办幼儿园。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公办中小学校附设幼儿园应当与公办学校剥离。每个乡镇应当至少有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动态监管)区(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和风险防范机制,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并向社会公开属地内各类幼儿园资质、师资状况、招生入园、收费政策等基本信息。
(人员要求)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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