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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要件的行为就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一、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行为人...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商品信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对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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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6条规定:网络诽谤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构成诋毁商业信誉的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为故意。
(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3)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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