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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一、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二、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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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销申请的受理 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附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应上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还应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二)注销申请的审查 注销申请符合以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给相应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1、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2、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一致; 3、名义不一致的,应附送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注销的商标有效注册商标; 5、申请部分注销的,其申请书填写的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与其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三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四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五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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