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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制度建设。一是要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监事会工作规则、调查研究、社情民意联系点管理等工作制度,加强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监事会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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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要从六个方面入手:着力加强案件来源机制建设,畅通联系渠道,完善信息平台,完善工作机制,尽可能将需要监督的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程序;要着力提高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质量,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和检察监督的总结、分析和判断,狠抓影响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定期组织案件质量评估,加强办案指导,完善复查制度;要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为依据,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监督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案件来源等方面的重要变化,抓紧颁布实施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着力解决基层业务发展问题,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作用,注重发挥基层检察院的主观能动性,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多做基层基础工作;要努力配合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息诉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加强法律文书讲理工作,增强上下级检察机关息诉合力;要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办案一线力量,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紧绷防腐拒变高压线。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起诉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起诉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起诉讼的情况。此外,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完善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积极做好死刑第一、二审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认真审查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探索有效开展死刑复核监督的措施,建立对死刑复核案件申诉的受理、备案、审查和办理制度。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或者长期不能核准的死刑案件发表监督意见的制度。省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加强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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