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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地已经通过的地方法规,虽然有些规定禁止“性骚扰”,但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此次天津的修订案做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在“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中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此外,《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规定较为明确。
女性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本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 例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这里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造成被猥亵对象轻微伤的,重处20%。猥亵儿童的,重处20%,造成轻微伤的,重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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