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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未满十六岁的童工,满了十六,未满十八的未成年,残疾人或者聋哑人,退伍军人,因公伤残军人,其他法律规定的认可保护对象。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扶养、赡养义务关系。 1、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继兄弟姐妹之间,因扶养关系而发生,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但是,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依法享有合法继承权时,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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