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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含义1。为赔偿义务机关纠正错误提供机会,体现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2、有利于迅速...
行政赔偿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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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行政赔偿是侵权损害的救济。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直接影响救济质量和受害者权益,需要合理设计。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可见,我国行政赔偿立法主要采用金钱赔偿,辅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实际上包括三种具体的赔偿方式,即赔偿金钱、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一、赔偿金钱。金钱赔偿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金钱赔偿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二、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非法占有或者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三、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分割或者破坏而被破坏后,有可能恢复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条件主要包括:(1)受害者的请求;(2)侵权前原状数据齐全;(3)侵权后可以恢复原状的;(4)以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不会造成违法后果。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国家行政赔偿立法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是行政侵权受害者获得实际赔偿的重要前提。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的具体标准是每天支付赔偿金。每日赔偿按照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公民应得的赔偿等于公民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非法拘留留天数乘以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对受害者给予一次性赔偿。上一年度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金额应当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规定计算,赔偿标准从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和死亡三个方面分别规定:(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金额为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金额是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金额是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劳动能力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于死者生前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关于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支付至18岁。其他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直到死亡。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罚款、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可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应当支付拍卖所得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赔偿。
确认赔偿程序。确认赔偿是指在非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救济中,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赔偿义务机关所给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确认赔偿是一种不以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为前提的赔偿。确认赔偿程序实际上就是非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救济程序。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政救济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指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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