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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交强险赔偿标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也就是说只能在以上限额内赔偿你对方的医疗费和修理费。顺便提一下,对方如果也是机动车并且保险起期是在2006年7月以后(也就是说对方也投保了交强险),那么即使事故是你全责,对方也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你的医疗费和修理费。
交制保险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包括: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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