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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以国有股权转让为例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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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肯定是第一步,因为首先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要达成合意,除非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如未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国有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等),或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条件或期限,一般在当事人签署时即生效;协议签署后应当办理股权转让交易,即双方当事人去具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包括转让价款支付、股东名录变更等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在签署协议但未办理股权交割前办理,也可以在股权交割之后办理,因为工商变更登记仅仅是股权变动的社会公示记录,并非合同生效与否的标志。
首先,股权转让程序要合法。一般情况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此股权转让是甲乙私下进行的,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如协议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有效。甲乙需到工商行政部门作股权变更,更改公司股东名册,给乙发放股东出资证明。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在公司章程有对此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约定; 其次,在公司章程没有对此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如果是本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那么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具体程序大致为: 股东之间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如果是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如果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此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如果其他股东在此期限内作出答复,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此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由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实行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不均等而对出让人不利,出让人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2、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此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另外,需注意的是,不论是股东把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还是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发生股权转让后,都应遵循以下二个程序:1、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2、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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