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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企业经办人员(个体从业人员死亡后由指定受益人或人)携带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部门的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费和...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死亡有丧葬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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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的规定1、计发。离退休人员因工(公)死亡丧葬费的计发标准按自治区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四个月计发;因病及非因工(公)死亡的按三个月标准计发。2、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计发。对因病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发给上年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十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死亡的发给上年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二十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3、退职人员因病死亡后,只按自治区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三个月标准计发丧葬费,不享受一次性抚恤金。4、60年代精减发生活费人员死亡后,不计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只按本人死亡前的生活费标准计发两个月补助。
依据、的有关规定,如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对于已故子女的遗产,父母有法定继承权。第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另外,合法的债务也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考虑到清偿债务可能使某些继承人无法生活,故继承法意见第61条特别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债务。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又有遗嘱继承和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城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城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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