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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伤门口无利害关系人后入室构成何罪?

2022-11-01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在这一案件中,李某主观上没有抢劫辛、吴二人的故意,而有故意伤害他们身体的故意。客观上有造成辛某身体伤害的事实和盗窃赵家大额财物的事实。认定触犯抢劫罪所需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需作用于该“公私财物”。辛、吴二人与行为人李某所要抢劫的赵家并不具有厉害关系,所以李某使用水果刀捅伤辛某的行为不会导致李某盗窃赵家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李某故意伤害辛某身体触犯了故意伤害罪,盗窃赵家大额财物触犯了盗窃罪。故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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