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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
1、需提供被补办员工的被补办期间的工资表和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盖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员工补缴当月个人所得税记录(地税打印,盖公司财务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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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已16岁不满60岁:参保中断或暂停缴费2年以内可以补缴,2年以上不得申请一次性补缴。已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继续缴费至15年、一次性缴至满15年,按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年/月缴费或补缴,缴费不得超过15年。
需提供被补办员工的被补办期间的工资表和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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