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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精神,不能加妇检,是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 不参加孕检适用于《计生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三条 二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这两条的法例条文并不纳入法律责任以及处罚范围条款之列。所以,根据《计生法》对当事人不参加孕检行为进行处罚是不适当的。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同时又赋予省级行政单位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各省市自治区的“计生管理条例的”权力。这些行政条例虽然不是法律条款,又同样对辖区内的公民有约束力。所以,地方政府计生部分,按地方条例进行处罚,也是合理的。所以,公民也应当遵守地方政府的管理条例,以避免受到处罚。
一是简化办证程序一次性告知。对群众办证所需提交的各种证件、材料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二是实行基层计生干部代理代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由各镇计生干部结合“连心工程”依法代理代办。办理后结合计划生育“三查”工作入户时将办理的相关证件送到群众家中。三是加强便民服务大厅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县级建成了综合性便民服务大厅,设立了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各镇也结合实际设立了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配备人员,规范各类事项办事程序。将办理各类计划生育证件事项纳入便民服务大厅服务范围,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四是结合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计生。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范围,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服务承诺等信息利用墙报、明白卡、宣传折页、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幕、网上发布等形式向群众公开,使群众广泛深入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
不是,是事业编。现在计生委和卫生局合并了,叫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计生委主要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例如育龄妇女查体,办理准生证,超生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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