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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具体而言,就是假借道德的名义赠与而实质上不赠与,求名不出利的行为。比如,承诺捐赠希望工程而不捐。此处的道德应该是社会意义上的道德,区别于家庭道德,朋友之间的道德等。
一、交通事故的分类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有关工作时限 1.暂扣车辆。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2.尸体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或鉴定后,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3.责任认定期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四、车物损失鉴定为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委托物价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肇事车辆、受损物品进行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要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参与鉴定。其鉴定结论书作为车辆损失赔偿的依据。五、有关复议规定 1.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做出复议决定。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六、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2人死亡。(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2)酒后驾车的。(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会计道德是指规定着特定的会计伦理学体系的性质及全部内容的基本倾向,是对规范会计伦理学和应用会计伦理学从抽象简单到具体复杂的推理论证的前提理论的把握。会计道德是会计人按其所应具备的人格道德并依照一定的会计道德规范和很强的实践精神,对会计活动关系进行调节以达到较好会计活动效果的总称。因此,会计道德的内容既不等于会计职业道德,亦不是会计职业道德与社会会计道德之和,而是由自律和他律的会计道德即会计人的人格道德内层次和职业道德外层次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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