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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的相关规定是哪些的呢

2022-07-27
辩护人的辩护权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况且,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因而有人认为辩护人是依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存在的,辩护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行为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实际上,辩护人的辩护权的取得与辩护权的行使是不同的。一方面,无论什么身份的人(律师或其他公民)之所以成为一个案件的辩护人,其本身固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没有这一前提,则辩护人之身份便不能成立,更不要谈什么地位的问题了。但律师或公民一旦取得辩护权成为辩护人后,则法律本身赋予了其许多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而可以独立行使的重要权利,如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及通信、查阅或摘抄案卷材料、调查或申请调查、质证、辩论等等权利,这些基于辩护人本身地位而取得的权利,有的学者称之为“固有权”(典型的如我国台湾)。显然,辩护人行使这些权利无须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法律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权利。辩护人能独立地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的这些权利,说明辩护人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而并非必须依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受他们的约束。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辩护人的活动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职能而进行的,其行为的目的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并且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人还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某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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