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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要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和物价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对无财政部门会签的有关涉及财务经济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各高等学校需报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水利电力部《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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