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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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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举证责任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负担,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负担的精神,第一,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上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上诉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被告或者被上诉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和反诉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的主张是属于下列事实,当事人也不负举证责任:㈠众所周知的事实;㈡为对方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必然能推断出的事实;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㈤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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