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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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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 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有的企业在内设的劳动管理机构又挂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牌子,将招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所属企业。将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地分割开。 这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给劳务派遣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价值是: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通过法律约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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