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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因产生的原因与基础不同,可分为 (一)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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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一、代理人依其代理身份的产生不同,分为三种: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身份直接由法律规定;指定代理人,其代理身份由法院判决指定或有关机关依法指定;委托代理人,其代理身份来自本人的授权。代理人,还可根据其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分为本代理人和复代理人。本代理人,其代理权直接来源于本人的授权;复代理人,其代理权不是直接来源于本人的授予,而是代理人基于其复任权而授予。 二、【代理人负有下列义务】: (1)代理人勤勉工作并为本人利益计算的义务。代理制度的设计是为本人通过代理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限时不是为自己利益计算,而是为本人的利益计算,应考虑如何实现本人的最大利益。代理人在代理中,必须勤勉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并应遵从本人的指示。 (2)代理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代理人应当自己处理委托事务,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不得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义务。 (3)代理人的报告义务。代理人负有报告义务,在本人要求报告或代理人认为必要时,代理人应将处理委托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本人报告。 (4)代理人的保密义务。无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还是委托代理,代理人均负有为本人保密的义务。在代理关系的有效期间或终止后,代理人均不得将在代理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本人的秘密,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由他自己用来同本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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