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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
关于彩礼是否退还,要分情况:第一,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彩礼不需要返还。第二,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因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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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只要证明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已经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而且已经以嫁妆的形式返还了彩礼或者等值的财物就可以了。比如说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完全可以找证婚人作证,并且可以找双方的村委给出具证明。至于说男方的生活困难,男方是必须要提供证据的。
男方给付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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