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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限制的问题

2025-01-08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然而,如果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的是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合理报酬。另外,如果著作权人已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录音录像制作者就不得擅自使用。 另外,《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使用演绎作品时,需要向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同时,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录音录像制作者还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相关法规

《著作权法》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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