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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做关联疾病鉴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
工伤与疾病关联性鉴定,程序如下:一、提出鉴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工伤认定之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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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疾病关联鉴定,工伤职工或者单位均可申请。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存在因工伤引发的疾病,需要进行鉴定确认的,按各地规定,应向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并非进行司法鉴定。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确认申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六)工伤康复的确认;(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患精神病,应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的规定来处理,对于患精神病职工先给予医疗期,如果病情严重,医疗期应适当延长。医疗期满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文)中规定: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工伤认定不做关联疾病鉴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中不对关联疾病进行鉴定,只是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是否工伤作出决定。工伤职工因为工伤引发的疾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认定之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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