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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固定,如果是未婚生育子女的,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给这一类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的具体程序如下: 1、必...
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一般都是跟随母亲的户口。具体流程是:由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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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准生证总是有原因的,要么是超生,要么是未婚生孩子,根据当地计生办的政策,一般被罚点款(社会抚养费)是少不了的。具体罚多少,可以和计生办协商,也可以走走关系,孩子户口不能耽误!二,未婚生子怎么上户口非婚生子女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内容如下: 1)对于不够年龄所生的非婚生子首先要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罚; 2)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a.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b.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c.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三,超生宝宝怎么上户口超生户需要到所在街道的计生部门办理手续,交纳超生社会抚育费。该项费用根据不同的超生情况而有所区别,具体金额由各区县计生委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而定。对于无法一次交清的特殊困难户,可以先交一半的超生社会抚育费,并做出后续分期分批交纳计划。超生户持由计生委提供的证明和手续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首先应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 然后带上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婴儿父母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间也应允许申报登记。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婚生婴儿、非婚生婴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均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婴儿父母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间也应允许申报登记。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对方户口登记机关未给婴儿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接生证明、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1、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婴儿户主、亲属、抚养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派出所办理登记。派出所在办理时须检查《出生医学证明》,查验无误后拆切、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婴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贴于常表背面,并将正页交还申报人保存。在办理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应同时查验生育证明即准生证(不作为前置条件,仅确认新生婴儿是否属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育婴儿),对没有生育证明的新生婴儿,派出所应登记造册,并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计生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持外省、市《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同时进行登记通报)2、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1)凭老版《出生证》办理登记,并保留《出生证》贴于常表背面。遗失的,要求其到接生医院补办,如不能补办,可凭住院生产记录、接种卡,经责任区民警核查无误后办理。(2)不在医院接生的,凭村(居)委会证明、接生人员证明,经责任区民警核查后办理。收养的,凭民政部门《收养证》申请办理户口;对不符合办理《收养证》,经民政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相关证明办理。3、1997年7月23日起,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随父申报登记。在此以后已随母申报登记的,可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市局批准,允许其随父落户。工作中,遇到父母一方是外省户口的,(1)凭《出生医学证明》(完整、有副页)直接办理,并由外省、市县派出所出具未入户证明。(2)经查,《出生医学证明》是补办的,须由外省一方出具婴儿未出生登记的证明,方可办理,防止重复登记。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随父申报登记。父母的户口均在本派出所辖区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父母的户口不在同一个派出所辖区的,还需申报人提供未在其他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的证明(一般要查验户口登记机关出据的未落户证明,也可查看婴儿父母的户口簿),避免重复户口。4、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国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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