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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烧碳自杀的行为一般是不构成放火罪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有放火危及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若自杀行为人的烧炭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则...
烧碳自杀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烧炭不等于放火,烧炭自杀也并未产生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且行为人主观上也不具有危害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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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放火罪同投毒、爆炸、决水一样,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由于其危险性很强,因此刑法不以实际造成损失为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就成立放火罪。放火罪也不探讨行为人的初衷是为了什么,即使行为人是为了烧自己家的财物,但最后演变成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就不再是单纯地烧自己家的东西了,而是成立放火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我认为不构成你所说的罪名,因为你们明知该车上没有人,而且该车停放在偏远的停车场,周边没有其他相应的公共设施和其他的公私财物,那么应当涉嫌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是我以上所说的情况,那么你们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条件,那么我认为不涉嫌你们所说的放火罪; 2、如果对方报警,警方应当予以立案,但是所涉嫌的罪名应当待公安机关侦查以后以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而并非由当事人即报警的人予以确定; 3、只要报警,而且案件进行侦查阶段,财物的价值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就应当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想撤销应当是不可能的,但是,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刑事和解程序,你们可以与对方进行和解,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和解。 和解以后,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应当相应的减轻,而且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会出具已经刑事和解程序的证明,会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 4、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及和解中对方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多少钱,建议你们自行协商,或者在公安机关参与下进行协商处理,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数额,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聘请有关权利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由公安机关对财物进行评估; 5、关于撤案,首先应当在报案人与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其次是需要双方达成相应的和解并进行了赔偿,再次,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撤销案件一般需要公安局局长同意。 6、事情已经出现,建议与受害方进行和解以及跟对方积极协调赔偿事宜,而后再进行相应的程序看是否能够将该案予以撤销。
1,刑法上无“纵火罪”,您所说的实为“放火罪”,即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您的行为是否涉嫌放火罪,这里首先要确定烧毁车辆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对不特定人或者不特定财产造成威胁。通说认为放火罪是行为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并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判断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要结合行为人放火的时间是白天还是黑夜,地点是居民区还是偏僻处及周围的具体环境等因素来分析。依据您的描述本律师认为您不构成放火罪 2,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警方立案是有相应标准的,但是这不影响您为自己辩护。 4,警方立案后如果查明没有犯罪事实会撤销立案。 5,您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如果您能够积极赔偿,并且得到对方谅解的话,有可能被判缓刑。 7,一般赔偿车辆损失,无其他款项 8,关于撤销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所谓不应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是指,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撤销立案情形,因此,不能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随意撤销案件,当然没有立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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