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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
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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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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