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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新的事实; 2、裁决需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
1、发现新的事实; 2、裁决需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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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拆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延期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将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人员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为避免执行错误,应裁定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应暂时停止执行,等待它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监护权变更的情况有: 1、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 2、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有明显不利行为的; 3、监护人委托他人的; 4、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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