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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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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首先要区分被告和被执行人的区别。在狭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即获得生效判决之前),被追加的是被告,在生效判决下达之前被追加的被告的义务并没有确定。如果被追加的被告在生效判决中被要求承担债务,那么该被告在执行程序中属于原始的被执行人,即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被执行人。一般实践中所谓的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债权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追加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银行故意将被执行人的钱款转移,则法院可追加银行为被执行人,执行该银行的财产,而该银行并不是原案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如果法院裁定第三方为被执行人,该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被执行。
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1、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追加当事人; 2、被执行人合并、分立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合并、分立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
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是可以的。公司股东被追加执行偿还债务的条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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