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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简易程序”问题。在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情形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
⑴违法行为确已发生,且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违法事实确凿 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行为违法,并且明确规定了应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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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⑴违法行为确已发生,且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违法事实确凿 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行为违法,并且明确规定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了处罚种类和幅度有法定依据 ⑶实施的处罚种类仅限于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种类的限制 ⑷罚款幅度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幅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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