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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或出于某种原因,在有限公司中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却没有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自然人或法人,...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的追偿,主要由该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社会相对人来进行,对此民事责任的追究,我国法律采取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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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或出于某种原因,在有限公司中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却没有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以他人名义来实施出资或认购行为的人。那么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什么,是怎样的?
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未按照约定的时间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变更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不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新《》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在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没有法律依据启动失权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更谈不上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即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导致其不享有股东资格或者丧失股东资格。所以,一般情况下,确定某人是否享有该公司的,应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约定,是不是、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文件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法出资,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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