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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帮工人致人损害的,并非一概不负赔偿责任,从《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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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帮工人致人损害的,并非一概不负赔偿责任,从《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看,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还是应与被帮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既然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帮工人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做出明确规定,就应适用行为法的一般原则。根据侵权责任自负的原则,帮工人因过错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再次,帮工行为的价值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之法益一般不具有对价性,帮工行为的价值不足以使帮工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帮工人提供无偿的劳动就可以损害被帮工人,就可以不负责任、任意作为。当然,基于帮工行为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属于纯获利益一方,可以适当减轻帮工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被帮工人明确拒却帮工的,不承受赔偿职责;但能够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赔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到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赔偿本领的,能够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主管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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