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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那个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事,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我国的环境保护厅行政复议如下,一是申请人自购置并安装使用活性炭有机废气净化塔以来,能够做到按照《活性炭有机废气净化塔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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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追溯是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及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受其委托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环境监察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本基准所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等作出判断、选择和适用的权限。 第四条市级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本基准,重点对裁量幅度较大、使用频率较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细化,制定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结合行政处罚依据的调整情况和环境管理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市级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未进行细化的行政处罚条款,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实际进行细化,报市级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事实、性质、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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