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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
对被刑事拘留的人,有权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如何处理?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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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一般刑事拘留是三天,三天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会申请检察院批捕;但在特殊情况下,申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一般就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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