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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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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果官司不服判决执行上诉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则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案件已经由法院进行执行了,则说明原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不服的,不可以上诉,但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如果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则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一)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二)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 (三)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一百五十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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