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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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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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